泰州市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 2007 年1 月 17 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 2008 年 5 月 1 日起施行。

  根据《条例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泰州市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  一、主动公开
  (一)公开范围
  我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单位编制的《泰州市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bt365官方门户网站上查询,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。
  (二) 公开形式
 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我单位主要采用网上公开形式,网上公开的信息为:
  1 、机构设置类:( 1 )机构主要职能;( 2 )机构领导及分工;( 3 )内设机构。
  2 、政策法规类:( 1 )法律;( 2 )法规;( 3 )规章;( 4 )规范性文件。
  3、规划计划类:(1)中、长期规划;(2)阶段性规划、计划;(3)年度工作计划。
  4、业务工作类:(1)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;(2)年度重点工作安排;(3)工作总结。
  5 、其他
  我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:
  ( 1 )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媒体;
  ( 2 )会议、文件、便民手册;
  ( 3 )公告栏、电子屏幕等;
  ( 4 )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。
(三)公开时限
 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 20 日内公开。
  二、依申请公开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我单位申请获取。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  我单位将分批、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我单位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的,我单位将依法处理。
  (一)公开范围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内可依申请的政府信息。
  (二)受理机构
  本机关自 2008 年 5 月 1 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 86242228 ,传真号码86242520 ,通信地址: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3号,邮政编码 225300 。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(节假日除外),每天上午9:00-11:00,下午14:30-16:00 。
  (三) 提出申请
 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,也可以在“中国.泰州海陵”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。
 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  1 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在“中国.泰州海陵”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后,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即可。
  2 、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 “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 ” 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 “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 ” 的字样。
  3 、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。
 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受理业务。
(四)申请处理
 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,应当场登记。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,作出答复:
  (一)属于应当公开的,制作公开决定书;
  (二)属于免予公开的,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;
  (三)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,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  (四)属于应当主动公开,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向社会公开,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  (五)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,应当告知联系方式;
  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
  (七)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。
 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,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 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监督电话: 0523-86242225 ,通讯地址:泰州市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监察科,邮编: 225300 。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  当本单位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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