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根据《条例》,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
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在bt365官方门户网站上查询,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。


一、主动公开的信息

●公开范围

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。依照《国家保密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。

●政府信息公开分类、编排体系

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:

(一)机构职能

主要包括:领导信息、机构设置、机构职能、联系方式等。

(二)政策文件

主要包括:部门文件、政策解读、法规规章等。

(三)规划计划

主要包括: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。

(四)人事信息

主要包括:任免公告、干部教育培训、招聘招考等。

(五)统计信息

主要包括:统计数据、统计分析等。

(六)资金信息

主要包括:专项资金、部门预算等。

(七)民生公益

主要包括:社会保障、劳动就业等。

(八)信息公开年报

●获取方式

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,具体网址为http://xxgk.tzhl.gov.cn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;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
1.通过本机关设立的政务公开栏、电子滚动屏、触摸屏等进行查阅,具体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南路628号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北一楼、二楼的办事大厅,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:30-12:00,下午15:00-17:30,联系电话:86336556。

2.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行文件进行查阅,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南路628号。

●受理机构

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86336556,传真号码:86336556。通信地址:泰州市海陵南路628号,邮政编码:225300。

●公开时限

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二、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
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通过互联网、信函、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●受理机构(接受网上和信函、传真申请)

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86336556,传真号码:86336556。通信地址:海陵南路628号,邮政编码:225300。

●当面受理点(接受当面申请)

本单位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海陵南路628号北三楼办公室,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5:00-17:30。

●提出申请

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,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。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予以公开。

1.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2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场提出申请。

3.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。

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、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
●申请处理

本单位收到申请后,应当场登记。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,作出答复:

(一)属于应当公开的,制作公开决定书;

(二)属于免予公开的,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;

(三)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,应当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
(四)属于应当主动公开,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向社会公开,并且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
(五)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,应当告知联系方式;

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

(七)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。

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,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投诉,监督电话:86227765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
【关闭本页】?【打印本页】?【返回顶部】